店铺门店租赁合同
出租方: (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门店发展商品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的门店租给乙方使用,双方经充分协议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金及缴交办法:经双方一致议定,门店租金每年人民币¥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缴交租金 元,以后乙方 缴交租金一次,每年租金加收5%。租赁期未满,乙方自行搬迁,甲方不退还押金。
三、租赁期间,乙方应依法经营,涉及经营期间所有水、电、卫生、税费由乙方缴纳。
四、租赁期间,铺面乙方自行装修装饰,装饰期间乙方不得改动铺面建筑结构,装修期间一切费用有乙方自负。租赁期满,租铺内的一切固定装饰物、构筑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五、租赁门店出租前原甲方对内对外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负;租赁经营期间乙方对内对外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六、租赁期间,无特殊条件下,甲方允许乙方转让。
七、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防火等安全工作,若防范不当造成甲方财产受损,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如遇不可抗力的灾害(战争、地震)造成财产毁损,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为免责。
八、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无条件将门店交还甲方,逾期门店如有余物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