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程序
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 凡是天津各区注册企业、社会团体、属天津各区管理的事业单位应自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需用A4纸)
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4.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1号表,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提供);
5. 参保职工职工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及劳动行政部门开据的职工录用手续;
6. 在天津各区分中心参保的人员,如果在此之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需持原缴纳地社会保险机构开据的社会保险转移单、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完上述手续10日内由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 用人单位发生终止或变更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时,应在终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核定)
按照规定,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