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为用人单位提供安全、便捷的网上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网上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的权益,依据国家关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网上公共服务业务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试行规程。
第二条 用人单位网上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通过本市电子认证服务者提供相关认证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进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使用本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准入方式,其自助申报的各类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信息所形成的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其招(录)用的各类从业人员通过网上办理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预约等相关业务,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查询或打印单位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基本信息以及社会保险缴费通知书等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受理网上经办业务,适用本试行规程。
第五条 在网上业务经办中,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应遵循以下办事规则: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须携带相关资料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设立的服务受理点申请办理“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获取存储介质(USBKey)和密码。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插入存储介质(USBKey)并输入密码,签订《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经办服务约定》(电子版),填写单位经办人相关信息,完成确认后即可在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自助经办相关社保业务并获得相关的查询打印服务功能。
(二)用人单位登录后,根据所需办理的社会保险业务类型,进入相应的申报界面。根据界面提示信息,用人单位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录入各项申报信息。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即时审核。
(三)对审核通过的参保缴费业务,经办机构即时反馈核定信息,用人单位可打印相关的申报表和核定表。
对预审通过的社会保险待遇申领预约业务,经办机构即时反馈申领资料清单。用人单位应按清单携带相关申报资料,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柜面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核定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打印相关核定表。
对审核不通过的参保缴费业务或预审不通过的社会保险待遇申请预约业务,经办机构即时反馈申报不成功的原因。
(四)参保缴费业务的网上申报时间为每月5日(逢国定节假日顺延)9点至26日(逢国定节假日提前)16点。
社会保险待遇申领预约业务网上申报的截止时间相应提前一天,为每月5日(逢国定节假日顺延)9点至每月26日(逢国定节假日提前)前一日的16点。
经办机构调整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时间的,应予以公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办理各类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对网上申报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向个人告知办理情况的义务。
经办机构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用人单位网上申报业务,未经用人单位申请不得对网上申报信息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