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为用人单位提供安全、便捷的网上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网上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的权益,依据国家关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网上公共服务业务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试行规程。
第二条 用人单位网上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通过本市电子认证服务者提供相关认证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进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使用本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准入方式,其自助申报的各类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信息所形成的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其招(录)用的各类从业人员通过网上办理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预约等相关业务,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查询或打印单位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基本信息以及社会保险缴费通知书等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受理网上经办业务,适用本试行规程。
第五条 在网上业务经办中,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应遵循以下办事规则: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须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