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租用 中国 互联网接入专线事宜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用内容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 互联网 1000M 专线带宽,并保证相应的服务质量。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不低于 个互联网IP地址供甲方使用。
1.3 双方商定的接入地点为: 。由 中心机房到上述地点的光缆及传输成本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租用的互联网专线上,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未获得行业管理部门入网许可证的终端设备。
2.2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互联网专线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2.3 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检查线路和系统。
2.4 甲方应按本协议的条款规定及时向乙方交纳互联网专线租费。
2.5 互联网专线开通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在运维中的甲方联系人及电话。
2.6甲方在互联网专线施工接入初期,应主动协调乙方和相关物业部门进行沟通,以便乙方正常施工,顺利接入。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开通本合同规定的1条1000M光纤互联网专线。
3.2乙方负责长途互联网专线的调试、开通和维护工作。
3.3乙方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通信行业服务标准,保证甲方租用的互联网专线畅通和日常维护,维护界面采用谁的设备谁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租费和支付方式
4.1 甲方按照本协议向乙方租用 1000 M中国 互联网专线带宽,租用价格为: 人民币/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电信资费标准发生变更或调整,互联网专线租费也相应调整,调整日期以国家电信资费调整日起开始执行,但所定优惠条件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
4.2 互联网专线开通计费时期为 2013 年 月 日,甲方每月支付一次互联网专线租费。即:甲方在次月5日前缴纳上月互联网专线租费,将互联网专线租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需在每月5日前将发票寄至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办理转帐支付。
4.3 本条第2款规定的上月互联网专线租费是指上月甲方应付互联网专线租费扣除上月互联网专线中断补偿费用后的费用。
4.4 每条互联网专线首付或末付期间,当月互联网专线租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付费按该条互联网专线该月实际使用天数×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对于首付、末付的支付时间,按照本条第2款执行。
第五条:开通与中断补偿
5.1 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需按通信行业规定进行线路质量测试。本合同中规定的互联网专线开通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该条互联网专线开通时间确认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字认可或书面说明不予签字的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字或不书面说明不予签字的理由的,视为甲方已经签字认可。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互联网专线开通时间确认书上规定的互联网专线开通时间为正式开通日。
5.2 互联网专线开通后,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对甲方予以补偿,补偿的计算方法:每故障一次形成一次书面报告,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代表。凡乙方每月因设备升级、线路改造等工程的停机要点需提前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甲方的割接,割接时长视为中断时长,按实际中断时长的双倍费用项进行赔付。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乙方不负责赔偿。如果单一互联网专线累计中断时间超过5天,甲方有权退租乙方互联网专线,且不承担任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