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房屋位于长乐市安泰花园6号、7号、8号店面及阁楼出租,供乙方开摩托车店使用,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期限及租金:该店面及阁楼租赁期共2年,自2009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19日止,每月租金为10500元,合同签订后预收一个月租金10500元作为押金,房屋租金支付按三个月结算,由乙方于每三个月的第1个月的5日前交付给甲方。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2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乙方在租赁期间,消防安全乙方要保证,若发生意外,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乙方需提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