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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期 上传于:2024-04-14
(2014)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 征收率3%  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 原增值税纳税人 税率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17%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鲜奶以及在鲜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1)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17%;同时,出口的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2)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 (1)植物类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以及其他植物等。 (2)动物类包括水产品、畜牧产品、蛋类产品、鲜奶、动物皮张、动物毛绒以及其他动物组织。 (3)对于农副产品及相关货物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大部分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包括以下类别的所有农副产品:(1)活动物;(2)肉及食用杂碎;(3)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4)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5)食用蔬菜、根及块茎;(6)谷物;(7)编结用的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其他类别的部分农副产品适用13%的税率。 7.音像制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8.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9.二甲醚。 10.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自2009年1月1日起,工业盐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继续沿用13%的低税率。  出口货物 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某些货物,不适用零税率。 0% 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纳税人 税率 交通运输业 陆路(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 11% 邮政业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11% 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0% 纳税人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0%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0%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涉外应税服务 免税 四、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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