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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期 上传于:2024-04-14
(2014)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 征收率3%  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 原增值税纳税人 税率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17%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鲜奶以及在鲜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1)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17%;同时,出口的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2)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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