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高层管理合同书)
甲方(公司全称): ************************
乙方(证件姓名):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
公司传真: ******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甲方地址: *************************
乙 方: 性 别: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住址: 邮政编码:
现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紧急情况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中试用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录用条件为: 乙方承诺已经终止与其它单位的劳动合同。
工作内容与地点
第二条 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条件,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职位)工作,以及签署本合同的双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不时协商确定的其它岗位(职位)。
第三条 乙方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按照甲方关于该岗位的岗位职责描述及相应的考核制度执行,该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组成。
第四条 乙方从事甲方的工作岗位为高级管理者或重要技术岗位,除根据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责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乙方在任职期间所采取或实施的一切重大经营策略、方针等,均须事先取得董事会及总裁/CEO的批准。
(二)乙方在任职期间,发生的一切有关或可能影响甲方或其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均须在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会及总裁/CEO。
(三)乙方在任职期间,任何以甲方名义进行借款,或以甲方资产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均须事先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四)在本合同生效期间,除了处理向董事会及总裁/CEO书面报告并获董事会及总裁/CEO批准的事项外,乙方须将其全部工作时间、专注及技巧投入职责及职位,忠诚及尽职履行职责,行使董事会及总裁/CEO不时向其授予或赋予的与其所任职位相符的权力,遵从董事会及总裁/CEO的合理合法指示,并尽其所能尽力促进和维护甲方的利益。
(五)如董事会及总裁/CEO合理要求乙方提供其经营业务的有关资料,而该等资料是或应该是受甲方所合理知道的,乙方须尽快提供该等资料(包括按照董事会及总裁/CEO要求,以书面方式提供),并须依照董事会及总裁/CEO的要求提供有关解释。
(六)乙方须依照董事会及总裁/CEO的指示或指令在中国任何地方或其它国家或地区执行职责。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一个工作周期内(周/月/季/年),乙方经过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的要求或者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视为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但乙方作为甲方的高层管理人员、重要技术岗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须依照甲方董事会及总裁/CEO的指令,在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合营公司、代表办事处、分支机构以及甲方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时设立的其它机构和设施,履行经营和监督日常运作的管理工作。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的劳动工时制为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休息日为星期日,但因甲方生产经营所需,临时利用休息日工作的,甲方应当安排乙方调休。
第八条 乙方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享有病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有薪假期,有薪假期制度按政府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执行。
劳动报酬及福利
第九条 甲方的工资制度,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经营效益,在有条件的时候,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乙方劳动报酬为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基本年薪为****元人民币,按月核发,每月发放****元,年底双薪。甲方于每月 ***** 日发放给乙方月基本工资。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节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二)绩效年薪:乙方作为高层管理人员,其工作目标就是要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甲方达成经营目标获取合理利润,在甲方全面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目标前提下,绩效年薪在通过企业年度经营结果核算后统一发放。
(三)试用期的薪资按照基本年薪核算按月发放给乙方,不适用绩效年薪。
(四)年薪制人员的绩效年薪,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严重违反公司政策、规章制度者;辞职或辞退者;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计划完成工作任务者。
(五)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若因经营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甲方要求乙方加班加点的,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若乙方申请加班的,须经甲方批准后才能进行加班,未经甲方批准的,不视作加班,加班加点时间控制和工资结算按国家法律规定及甲方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聘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及甲方的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若因乙方未按时交齐办理社保的资料而造成延迟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深圳市有关规定及甲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与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认真阅读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机密和所有生产经营信息,应当诚实及善意地以甲方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乙方应避免个人利益与甲方利益之间发生冲突。乙方违反下列规定的,视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甲方可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一)乙方不得成为与甲方有或可能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如客户)的主要股东或拥有相应利益者;不得担任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企业的董事、合伙人。
(二)乙方不得受雇于甲方的任何竞争对手,或担任竞争对手的承包商、顾问(无论是专职或兼职,无论是否获取报酬),或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甲方竞争对手。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受雇于甲方的顾客或担任其业务承包商、顾问或以其他方式与其业务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牵连。
(四)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提供或销售与甲方类似产品或服务。不得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及服务或以任何方式支援或促销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五)乙方及其亲友与甲方业务往来时,应事先告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其亲友进行往来业务。乙方应回避参与决定公司是否与其亲友进行业务往来。
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同时与甲方签订关于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甲方章程和不时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乙方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一)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及权力为自己谋私利、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接受贿赂或其它任何不合法的收入,或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 (但不限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二)挪用甲方资金;
(三)将甲方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甲方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将甲方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甲方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甲方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甲方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甲方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甲方同类的业务。
(七)擅自披露甲方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条 乙方从事甲方的工作岗位为高级管理者、重要技术岗位、保密岗位的,根据甲方的要求应当签署关于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 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其它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但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双方同意,下述情形亦属于符合上款规定:
1、私自利用甲方资金、技术、设备、名誉等条件为他人或自身谋取利益的;或者将甲方的财产用于未被授权使用的目的;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不悔改的;
3、泄露或者利用公司商业机密的;或者未得到事先许可转移甲方的财产或者技术、业务情报;
4、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得甲方财物或者对甲方犯有欺诈行为的;本人或者协助他人虚构事实向甲方索取报酬或补偿的,从而侵占公司财物的;
5、未得到甲方的许可接受供货人或者客户不合理的财物;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
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7、乙方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谋取额外收入者;
8、散布不利于安定团结、和谐社会言论,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管理者(乙方)任职的禁止性规定的。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在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代价下,即时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五)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