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防范用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制度。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必须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拒不订立的员工,公司不予聘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必须遵守。
二.适用范围
2.1公司所有员工。
三.定义:无.
四.权责
4.1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
4.2执行部门:各部门、分公司。
4.3监督部门:工会。
五.内容
5.1劳动合同的管理
5.1.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中止、公示等各项手续。
5.1.2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和健全员工档案,建立公司《职工名册》。
(1)员工档案包括:员工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文本(包括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中止、公示)以及培训、奖惩、晋升、异动、工资、劳保福利等资料。
(2)员工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员工在职期间及其离职后两年。
5.2劳动合同的执行
5.2.1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协助人力资源部管理及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中止、公示等各项手续。
5.3劳动合同的监督
5.3.1公司工会负责依法监督和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5.4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5.4.1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员工本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捺指印,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XXXXX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必须保证劳动者签名及捺指印的真实性。
5.4.2劳动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部必须留存受聘员工签名确认的本公司“应聘面谈记录表”、受聘员工提供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证据和附件。
5.4.3人力资源部提前60天向各部门、分公司送达《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告知书》,通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人员的信息。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告知书》的10天内将是否续聘该员工的意见书面反馈给人力资源部。
5.4.4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分公司反馈的关于续聘员工与否的意见。如认为意见不充分的,可要求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提供详细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司领导审批,必要时征求工会的意见。
5.4.5对于公司决定续聘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30天前向员工送达《续聘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其意见,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在拟续订的劳动合同起始日7天前完成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5.4.6对于公司决定不再续聘的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30天前向员工本人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告知员工本人。
5.4.7公司以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续聘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虽回复但无法就拟续订的《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视为员工不同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5.4.8所有用工在员工实际到岗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最迟于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5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职务(岗位)、劳动报酬等具体事项,由人力资源部与员工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协商后拟定,由总经理最终确定。
5.6劳动合同的变更
5.6.1除临时性调整外,因公司经营运行的计划调整或工作需要而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地点的,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地点)如果与原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力资源部应在工作岗位(地点)变动之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员工所属的部门、分公司负责协助。
5.6.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需给其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对该员工出具“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载明岗位调整原因,该员工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指标等,经员工签字确认后,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5.6.3员工变更工作岗位后,其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按调整后的岗位给予。
5.7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中止
5.7.1对于已解除、终止(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聘任的)《劳动合同》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动合同结束时,及时与其办理结清工资、经济补偿、赔偿,离职交接等手续,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如果其为销售、工程、采购、业务拓展员,及时提请总经理安排人员向该员工在职期间联络的业务往来单位发出函件,并留存邮寄函件的有关资料。
5.7.2员工具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 擅自离职或未经公司批准且无正当理由长期缺勤、长期旷工达到15天的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书面通知要求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5.在订立、续订、变更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虚假陈述、伪造履历、学历、证书、证明、声明等的;
6.公司要求订立,但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7.其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5.7.3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应安排其参加培训,以帮助员工提升工作能力,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不参加培训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5.7.4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如被采取刑事、行政、司法拘留,逮捕)或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人力资源部应通知各分部门、分公司中止或部分中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处理。
5.7.5公司依法裁减人员超过二十人或者虽未超过二十人但占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人力资源部制作裁减人员方案报总经理审核后,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做出说明,并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报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可以裁减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5.7.6擅自离职人员或未经公司批准且无正当理由长期缺勤、长期旷工的,各部门、各分公司应及时书面上报人力资源部,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5.7.7所有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都应送达员工;员工不签收的,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按照预留地址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查询投递结果;在首次不能送达被退信的情况下,应再邮寄送达,并保留退信存档。
5.7.8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5.7.9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部门及人力资源部,获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