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总则
1.1 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由公司与员工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为建立劳动关系而签定的合同。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此项制度。
1.2 委派到其他公司的员工,除了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应与本公司和所派往的公司三方一起签订《委派合同》,以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劳动合同签订后作为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劳动合同属公司秘密级资料,由企业发展部指定专人按照公司保密制度进行管理。
2.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2.1 除法定要求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外,本公司原则上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年至5年。
2.2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2)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9)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
2.3 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2.3.1 企业发展部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录用手续(详见《人事招聘制度》第4.12条)。
2.3.2 新入职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试用期管理程序。
2.3.3 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新员工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间的入职引导:试用期间,由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作为入职引导人,或者由部门经理为新员工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熟悉与工作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务,包括:介绍公司的有关规则和规定,所在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新员工本职工作内容和要求。此外,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办公位、设置电子邮箱、领用办公用品、使用办公设备、用餐、搭乘班车等,入职引导人均有义务对新员工进行帮助。
2.3.4 转正考核
试用期间,企业发展部和用人部门定期主动跟踪考评试用人员,及时指出其须改进之处。
试用期满,由本人提出转正意向,填写《转正考核表》。
用人部门和企业发展部根据《转正考核表》上的考核内容对员工进行考核。转正考核的各项指标考核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视为试用不合格,公司有权不予以转正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部门和企业发展部在进行转正考评时,应听取入职引导人的意见。
2.4 劳动合同的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后,经本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3.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现,公司和员工双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入职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转正考核不合格,或在试用期间以其他方式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出现公司《处罚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根据公司《人事异动制度》应予以降职处分的管理人员,但降职后没有合适岗位安置的;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公司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或暂时不准辞职:
由公司出资培训、进修或由公司负担学费参加业余学习,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正在接受公司审查,有经济或其他问题尚未做结论的;
其他原因暂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