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在编人员应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各下属企业聘用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均适用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集团办公厅人事处是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集团及下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以集团范本或当地劳动合同书范本书面形式签订。
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员工拒绝签定的,解除或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 新聘用人员报到后,即应签订《劳动合同》,其培训、试用、转正等按照《招聘工作管理办法》等集团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 集团提供全部或部分费用,或员工占用上班时间参加培训、考证、再教育的,应当约定服务期限,服务期限可以与劳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与变更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应向本部门提出续订申请。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填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审批表》报至集团办公厅人事处,上报集团领导审批。
(三)经领导审批同意续订的,人事处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
(五)员工接到《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三日内应签署《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回执,并在新《劳动合同书》或原《劳动合同书》续订页签字,交用人单位报回人事处。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时,双方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定变更内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集团,得到批准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连续旷工2天以上者,或自某次旷工之日起一年中累计旷工超过4天者;
2、请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不上班连续超过2天者;
3、出具不属实休假证明而休假者;
4、员工迟到早退,月累计10次以上者;
5、员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50天者;
6、因个人原因造成集团所属财物丢失、损坏、被盗等,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上者;
7、酗酒滋事,无理取闹,造成不能正常工作者;
8、因私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或同等以上责任,以致影响正常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
9、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因个人原因与外界发生冲突、械斗,将对方致伤,造成恶劣影响者;
10、员工有假公济私行为,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者;
11、员工有挪用、贪污公款行为,一经发现者;
12、出现重大失误,以致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不及时汇报,推卸责任,欺上瞒下者;
13、未经领导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在外兼职者;
14、员工因工作发生矛盾,为泄私愤,损坏公物,不寻求正当渠道解决问题者;
15、员工有严重破坏团结、破坏和谐、破坏办公秩序行为者;
16、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分处罚者;
(三)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员工自动离职应提前3日、正式员工自动离职应提前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