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在编人员应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各下属企业聘用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均适用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集团办公厅人事处是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集团及下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以集团范本或当地劳动合同书范本书面形式签订。
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员工拒绝签定的,解除或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 新聘用人员报到后,即应签订《劳动合同》,其培训、试用、转正等按照《招聘工作管理办法》等集团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 集团提供全部或部分费用,或员工占用上班时间参加培训、考证、再教育的,应当约定服务期限,服务期限可以与劳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与变更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应向本部门提出续订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