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平等权利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依靠廉价劳动力支撑的加工出口企业,二是城市化,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便是农民工。在我国东南沿海的出口加工企业里,工人的主体是农民工,在城市的建筑工地上,农民工依然是主体。农民工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诞生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我国农民工数量己达到2.5亿人,他们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在劳动权利、就业、社会保障以及他们的子女教育问题上受到诸多不平等待遇甚至遭到歧视。农民工作为中国公民,应当拥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历史和法律制度等原因,农民工的各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和保护。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平等权的缺失。保障他们应有的合法利益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课题。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结构的演变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宪法学理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社会转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