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平等权利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依靠廉价劳动力支撑的加工出口企业,二是城市化,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便是农民工。在我国东南沿海的出口加工企业里,工人的主体是农民工,在城市的建筑工地上,农民工依然是主体。农民工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诞生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我国农民工数量己达到2.5亿人,他们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在劳动权利、就业、社会保障以及他们的子女教育问题上受到诸多不平等待遇甚至遭到歧视。农民工作为中国公民,应当拥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历史和法律制度等原因,农民工的各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和保护。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平等权的缺失。保障他们应有的合法利益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课题。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结构的演变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宪法学理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社会转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下面我就从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的角度来讨论农民工的平等权。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农民工劳动平等权的实现状况却不容乐观。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公布的一项关于农民工的调查分析显示,约有85%的农民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仅占1 /3,没有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和不知社会保险为何物的占75%。不仅如此,我国农民工的工资还很低,为同期欧美国家工人的1/50-1/30,为我国台湾地区的1/30-1/20,甚至不如菲律宾等一些国家工人的工资。农民工的工资不仅低,而且时常被拖欠,原因是我国的工资给付制度仍然不完善。而在工作时间上,大部分农民工工作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间,英国《星期日邮报》报道称苹果公司的Ipod是血汗工厂生产出来的。其中所提到的血汗工厂即为台湾代工巨头的富士康公司。报道称工人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五个小时,由此见得,大部分农民工工作条件不容乐观,这也是中国在最近数十年来只注重发展经济的效率,而漠视人文关怀的突出表现。在法治社会中政府应当依靠法律管理公民和社会,面对如此的现状,这就要求立法机构完善相关劳动法法律法规,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宪法,政府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改善农民工的工作条件。
平等分为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机会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我们可以对一个人的成长、发展、成才的轨迹作出判断,若要达到结果的平等,实际上就否认了个体的差异,剥夺了某些个人创造更多社会价值的可能。若是建立一个机制使机会平等,则可以使得每一个人都拥有相应的权利去发展。然而在现实中,农民工缺失公平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这即是把宪法的平等权具体化了。然而农民工使纸上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时会受到一定的阻碍,企业雇主对农民工就业过程中的职业歧视和雇佣歧视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城市农民工就业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一方面,在职业选择上,农民工仍要遭受严重的政策不公正对待,许多城市通过制定政策对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职业与工种的限制,先城市后农村的控制等。另一方面,由于身份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农民工不能被平等地雇佣,从而造成雇佣歧视。目前,大多数农民工从事的还是城市中的边缘职业,收入低,环境差,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