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律文书
新中国成立之初,曾有过一段时间对法律文书的写作比
较重视。1951 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制定了一套《诉讼用纸
格式》,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规定诉讼文书格式。1956
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又制定了一套《公证文书格式》,这
也是第一次就公证文书规定格式。作为法律文化遗产的法律
文书格式,多沿用民国和革命根据地的法律文书格式,只作
了少许改动而已。文书原为直写,到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
随着书刊由直排改为横排,法律文书也改为横写。从 50 年
代后期起,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我国法律虚无主义盛
行,司法部被撤销,法律文书根本不受重视,文书质量一落
千丈。在 60 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了《关于改
进审判文书的文风问题》的指示,对裁判文书提出了如下要
求:“氢述事实简明清楚,特别是把关键问题交代清楚: 判
断事实的观点正确,态度鲜明,理由充分,引用政策法律恰
当;, 使用语言文字确切精练,通俗易懂〔不用方言土语),
标点符号也用得正确,使识字的人一看就慌,读起来能使不
识字的人听懂。”连标点符号使用,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
文件提要求,折射出了当时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之低。“史
无前例”的十年浩劫中,随着“砸烂公检法”的狂潮,法律
文书又被粗制滥造了,这种情况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才得到了改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民主和法制建
设,采取恢复和重建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一系列措施,
使法律文书又受到了重视并得到了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 1979 年各自相继重新拟制了本系
统最急用的几种文书格式。司法部重建后积极着手制定并于
1980 年6月颁发了《诉讼文书样式》计8 类 64 种: 于 1981
年又制定和颁发了《公证文书样式》24 种。其后,中央各司
法机关通过总结实践经验相继补充或修订了法律文书格式,
并狠抓落实。公安部在原颁发的 25 种文书格式的基础上于
1989 年重新制定了《预审文书格式》(内计 48 种)。最高人
民检察院在原有文书格式的基础上于 1991 年制定了《刑事
检察文书格式》(内计 46 种)。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有文书格
式的基础上于 1992 年 6 月制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