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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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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动合同书
甲方: 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东紫
芳园3区 1号楼2单元04号,
负责人何正永,主任。
乙方: 李云霞,女, 1983年8月17日,北京市人,
身份证号码, 110229198308173828。
律师执业证号, 111012010119716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以下条款,以期共
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律师工作。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平台,为乙方开展律师业务提供宽
敞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四条 乙方服从甲方的指派,以其法律知识向委托人提供法律
服务。
第五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 2 年,自2012年 10 月8 日至 2014 年
10 月7日。
第六条 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由乙方根据其办理案件的需
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实行效益提成制度。
乙方办理的案件,甲方以已经收取的代理费为基准,按照一定
的比例给乙方发放效益提成。
第八条 乙方办理的由其本人提供案件来源的案件,按照年度计
算,总代理费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统称人民币) 以内的部分,甲方按
照已经收取的代理费的百分之八十给乙方发放效益提成: 总代理费十
万元以上的部分, 甲方按照已经收取的代理费的百分之八十五给乙方
发放效益提成。
第九条 乙方办理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咨询来访当事人后接收的案
件,甲方按照已经收取的代理费的百分之四十给乙方发放效益提成。
乙方办理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咨询来访当事人,第二次或第二次以
上委托的案件, 甲方按照已经收取的代理费的百分之六十给乙方发放
效益提成。
第十条 乙方独立办理的由甲方交办的案件,甲方按照已经收取
的代理费的百分之三十给乙方发放效益提成。
第十一条 乙方与其他一名或一名以上律师合作办理的案件,乙
方与合作律师协商分配效益提成。乙方与合作律师的效益提成总比
例,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乙方若系实习律师,实习期间不能独立办理案件,但
可以在其他律师的指导之下办理案件。实习律师的工资,基本工资
为 元/月,奖金按照实际承办案件计算。
第十三条 根据乙方请求,甲方可以安排乙方担任其他律师的助
理,协助其他律师办理案件。乙方作为其他律师的助理的待遇,确定
为以下第“种形式:
1、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执行,
2 、甲方向乙方支付转定工资“元/月,费用由聘请助理的
律师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已经收取的乙方办理案件的代理费的当月,将效
益提成的大部分支付给乙方。乙方办结案件并报甲方主管批准的当
月,甲方将效益提成币余的 10%支付给乙方。甲方于乙方办结案件后
收取的代理费, 甲方于收取代理费的当月将该部分效益提成支付给乙
方。
第十五条 甲方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以前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
付效益提成。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对乙方的个人所得税予以代扣代
缴。
第十七条 当事人退费的,乙方应当按照退费比例将已经领取的
效益提成返还甲方。
第十八条 乙方办理案件应当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甲方对乙方工作的监督指导属于程序性质、形式性质和建议性
质的范畴,实体范畴的工作由乙方具体负责。如果由于乙方过错导致
委托人或利嘎关系人向虫方案赔,甲方赔付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
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包括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