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