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
第一条 “ 和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共计 天。 承租
方因工程需要延长和期, 应在合同届满前_ “日内, 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收取:
第四条“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了承租方押金元。承租方交纳后
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
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
各方。
第五条* 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
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
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
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寥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
拖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俩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变卖或作托
押蝇。
第七条“违约责任
、出租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人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_%的违约金
3. 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
还应偿付违约期租。%的违约金。
4其他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过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