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资的曲名、规格、数量、质基。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 “年”月 昌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
三条“租金租金收取: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
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
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
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
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
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
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
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变
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册租方违约责任:
1, 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2. 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3. 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
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__%的违约金。
4 其他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2. 请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的违约金。
3. 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
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金期租金_、_%的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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