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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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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媚 上传于:2024-06-12
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XX 住所: 2.XX 住所: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裴朝全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  经  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话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1名监事,**由股东会代表出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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