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出 租 人
代码证号码:
法 定 住址:
联 系 电话:
承 租 人:
身份证号码:
法 定 住址:
联 系 电话:
承租人 从 省 市 县(市、区)来湖南省娄底市从事 经营活动,根据经营需要特向娄底市南苑·上和住宅小区自有商铺所有人湖南省九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租用其位于娄底市娄星南路与早元街交汇处的南苑·上和住宅小区 轩 号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产证编号为 ,国土证编号为 )。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年,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该商铺第一年(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00)整。
该商铺第二年(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00)整。
该商铺第三年(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年租金在第二年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浮5%,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00)整。
该商铺第四年(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年租金在第三年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浮6%,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00)整。
该商铺第五年(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年租金在第四年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浮7%,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00)整。
以上租金均不包括税款。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该商铺的租金按每半年交付一次。其具体支付方式为签订本合同时承租人先向出租人交付半年的该商铺的租金,以后每半年交付租金一次,并在每个半年之前10天内交付下个半年的租金;往后依此类推至本合同期满。
逾期缴纳租金,出租人按应缴租金金额每天收取2%的滞纳金,逾期10天未缴纳的视承租人违约,本合同终止,出租人收回商铺。
承租人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人缴纳押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作为该商铺押金;租赁期满后,如承租人不再租赁该商铺,承租人也未擅自改变该商铺的整体结构,未损坏该商铺的整体美观与该商铺的正常使用功能,则由出租人无息全额退回此押金给承租人。
第四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应符合小区物业管理经营范围要求,不得利用该商铺从事非法活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存放违法违禁物品。如承租人利用该商铺从事非法活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存放违法违禁物品,其法律责任由承租人负责;如因此前述情况造成商铺损坏或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承租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租人需装修的须报装修方案给出租方,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才能动工装修;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整体结构,应尽量不损坏商铺的整体美观;承租人须注意用水、用电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则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该商铺内的下水管道除因工程质量造成堵塞外,如出现下水管道堵塞现象,则由承租人负责疏通,并承担其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商铺的水费按自来水公司的价格由自来水公司收取;电费按小区物业公司的标准由物业公司收取,并不得随意拖欠。本合同期满后,必须结算清楚该商铺的水、电费。
该商铺的环境卫生保洁费、物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