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新规定
增值税抵扣新规定 2016-07-07 浏览:分享人: 孟丹静手机版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
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下同)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
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
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X 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
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
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
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缴款赁证(以下称税收缴款任证)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