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喜财务制度 2016 年第1号
常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增值税抵扣规定
自2016 年 5月1 日起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已经开始。由于增值和
的抵扣要求与原音业税存在巨大差别,为引导分公司、项目玫正确
办理相关财务和手续,保证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金应抵尽抵,控制增值
税抵扣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所有选择一般征收的项目。 《包括选择一般征
收的老项目)
三、 财务部按项目核算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各分公司、项目
部财务人员自行登记好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金并按月与公
司财务部核对进项税金。
三。 分公司、项目部在选择供应商、分包商时应尽可能选择一
航纳税人并要求供应商、分包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
于特殊商品,如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也雷要供
应商或分包商提供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限为 180 天《从发票开具日第
起) ,分公司、项目部财务人员要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及时交公司财务部抵扣,对于超过 180 天未能拭扣的税
金由分公司、项目部自行承担。
五 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送货单、清单、所货单、结算
单原件等要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公司财务半。
六、 对于同一分公司、项目部既有选择一般征收的项目又有先
择简易征收的项目时,分公司、项目部财务人员必须将渴
择一般征收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选择简易征收
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分开米,选择简易征收项目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增值税。对于不能区分
或有意将应届于简易征收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入
一般征收项目抵扣增值税的,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一经发
现应立即制止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关分公司、
项目部警告、责人改正、罚款等处罚,如影响到其他分公
司、项目部抵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