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公路局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规范和促进本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安市公路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振兴吉安、服务公路、面向社会的战略方针,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不同技术职务层次,结合其本职工作需要,确定继续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
(一)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进一步学习和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提高独立解决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要达到32个学时。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扩展知识面,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趋势,提高理论研究水平和全面处理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同时注意培养和增强开发新技术及科学思维的能力。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要达到40个学时。
(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针对世界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趋势,进行知识更新,掌握更广博深厚的专业知识,提高创造发明和较高层次科学研究的能力。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要达到40个学时。
第七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继续教育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举办培训班、进修班或组织参加省交通学会的学术活动;
(二)有计划、有组织的自学或在生产、科研、教学工作中边工作边研修;
(三)举办业务项目培训和专题讲座;
(四)举办广播、电视教学和函授、刊授等;
(五)鼓励在职攻读第二学历、双学位和硕士、博士学位;
(六)其它形式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八条 继续教育以短期、业务学习为主,脱产学习为辅。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2学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靠基层单位、继续教育教学基地。
第十条 办学基地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做到有场地、有师资、有经费、有管理人员、有教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承担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一条 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应由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其他人员担任。教师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应建立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审计和监督制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继续教育经费。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