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彭山县锦江乡正华村十队
法人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发掘林地潜力,加快发展林业,甲方将林地租赁给乙方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林地基本情况
该林地位于 ,面积 亩,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交纳
1、租赁期限叁拾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金标准:每年每亩 元人民币。
3、租金交纳方式:签定合同时交纳当地租金,以后逐年支付。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该林地所有权归甲方。若产生争议,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2、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到现场办理拔交手续,拔交后林地使用权归主,由乙方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等手续,相关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租赁土地进行山地开发,从事农林业生产。乙方有权对原林地进行林业结构的发行,以提高林地的生产力。
4、乙方应依照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乙方生产经营活动应在林业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进行,经营过程各项费用由乙方负责。
5、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生产经营中的合同权益,协商处理乙方被侵权的事件。若因经营管理需要,甲方应无条件出示林地权属证明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6、乙方采伐利用或销售木材,乙方应按届时政策规定交纳各项税、金费,税后合法经营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
7、因乙方主动要求,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甲方应予办理续租。若存在竞争,在同等条件,乙方优先。延长年限和租赁费标准由合同双方商定。
8、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林地损失由甲方承担,林木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占林地,决定权在甲方,在依法获得的林地补偿归甲方,林木补偿归乙方。
9、补充协议:(1)具体四界以实际边界为准,(2)实际面积以乙方实际种植株数折算(例:行距3米,窝距3米时,每74株折算为一亩)(3)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甲方公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
2、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政策发生变更,甲乙双方有权变更相关条款。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退还已交纳的土地租金,赔偿乙方的所有投入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涉及货币价值问题的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本息。
2、如乙方连续一年以上无故未交纳租金,视同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可收回土地。
第七条:其它
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可以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发土地,但应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