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旬阳县汞锑科技有限公司(采三队)
乙方: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 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旬阳汞锑公司项目部
公司地址: 旬阳县红军镇庙湾村青铜沟
邮政编码: 7257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远斌
联系电话: 7478073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不选择的须划掉内容)
1、固定期限。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是甲方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
4、从业期间双方签订单项合同或协议时,单项合同或协议同样有效。
(二)乙方同意甲方以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的试用期限。
1、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2、无试用期。
3、试用期录用条件为:见公司《岗位说明书》。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在其工作岗位上应达到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按《岗位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二)甲方可根据其客观情况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职务及薪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种。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以保证乙方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
(四)乙方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照技术经济指标、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切实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五)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 工作。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愿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应依法安排员工倒休或支付加班加点报酬。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相应休假以及假期待遇。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乙方工资。
(二)乙方同意甲方以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的工资标准。
1、试用期工资标准为 ,转正后将依据员工的表现及试用期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调整。
2、乙方工资标准为 。工资调整依据员工业绩情况确定。
(三)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乙方工资随其职务和级别的调整而相应变动,并按期发放。每月1日为发薪日。
(五)甲方减发乙方工资应符合当地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二)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需要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乙方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杜绝违章操作。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甲方有关部门检举。
第六条 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乙方因自身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一切人身伤害或伤亡事故,其赔付由社会统筹福利保险承担,若非保险赔付范围之内,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及后果。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按照国家规定及甲方相关制度处理。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及奖惩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及操守准则,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
(二)甲方有权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颁布和修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及操守准则。
(三)乙方如实提供属甲方内部管理需要的有关个人资料,并在本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与任何第三者建立或保持劳动关系,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并向乙方及第三者追究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乙方应保守其在工作中所掌握或了解的甲方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客户资料、重要文件和贸易信息等),在本劳动合同期限内及本劳动合同解除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否则,如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而给甲方带来声誉或利益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甲方有权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同意:如乙方违反甲方所制订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及操守准则,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违反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能力、体力、素质要求,或试用期考
核不合格的;乙方若需辞职则需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2、乙方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纪律或岗位工作要求,经教育不改或经岗位
考核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及操守准则,具备辞退
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详见公司的规章制度;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发生与工作职责无关的事故、纠纷、案件等,其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
方自行承担;
7、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乙方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虚假或伪造个人资料的(如虚假简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专业技能证书等);
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疾病而未声明,对本职工作有较严重影响的;
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如乙方辞职,应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正式办理辞职手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须与甲方协商获得同意后方能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1、正在接受财务审查或事件审查的;
2、有重要事务尚未完成,且需本人保持连续性工作的;
3、接受甲方出资培训,在为甲方服务未满双方商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之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本合同期满的;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甲乙双方应提前 30 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八)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乙方应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后 7 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款、工具、技术资料等),暂用或借用物品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乙方应在离职后15日内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保险转移等有关手续。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辞职手续或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亦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九)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因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出现变化,经合同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十条 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违反国家法规和甲方劳动法律、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及职业操守而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侵害及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损失,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乙方接受甲方出资培训的,如发生违约情况,按相关协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经济补偿金等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