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河源教师招聘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考试要点六
【教育政策法规部分考试要点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掌握教师的权力义务关系、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与考核制度、违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教师享有的权利:①教育教学权。②科学研究权。③管理学生权。④获取报酬权。⑤民主管理权。⑥培训进修权。
2、教师的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⑵教育教学义务。⑶教书育人义务。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⑹提高业务水平义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⑴、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⑵、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⑶、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⑷、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4、教师的考核:
教师考核的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
教师考核的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5、违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掌握我国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学校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1、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⑴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⑵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⑶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⑷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未成年人家庭保护:①.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②.不得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③.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3、学校保护:⑴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⑵教职员对未成人人格尊严的尊重。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保护。
4、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中长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