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广东省林地流转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转出方):
住址:
乙方(转入方):
住址:
为规范林地流转(包括非“四荒地”上的非家庭承包林地)行为,维护林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林地标的、形式、期限和交付现状
甲方将其享有的坐落在 的下列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面积共 亩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以 (承包再流转形式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租赁、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形式出资或条件;非“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的方式,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转期限共 年,流转给乙方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现状:
序号
地块
名称
林权证编号
面积
(亩)
四至界线
东
南
西
北
1
2
3
第二条 林地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及时间
(一)林地流转价款采取以下第 方式支付,如需具体收取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作补充约定。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使用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 元,面积 亩,共计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 元,共计 元,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 期,每期 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 天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 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 元,共 元。以后每 年于当年 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二)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 天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地流转价款。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好林地;
2.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
3.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4.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5.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对流转林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林木处置收益权;
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该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必须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置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5、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流转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地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四)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继续经营使用权,但须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 天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流转经营林地的林木妥善处理。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为 。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 。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