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使用说明
一、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二、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三、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四、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应当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关证书、证明等文件的原件,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作为附件,复印件须与相应原件一致。
五、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六、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江苏省林业局会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合同范本,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制定,供江苏省范围内集体林地承包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合同编号: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集体经济组织代码证:
联系方式:
住所: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
为维护集体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林地情况
发包方将坐落在 的林地,林权证号: ,树种: ,林地性质: (生态公益林、商品林),面积共 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 (家庭承包形式为协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现状: 。
序号
地块
名称
面积
(亩)
四至界线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5
6
第二条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
第三条 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 元)。
1、林地承包价格为 元/亩·年,承包 年,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2、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其他款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
2、分期付款支付: 。
3、其他方式支付: 。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偿。
(4)发包方有基于发包林地所有权获得收益的权利。
(5)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照规划完成造林任务。
2、义务
(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作为抵押或担保物。
(2)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依法监督承包方按有关规划进行造林,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等林业生产法定证件。
(5)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承包经营的有林地被划定生态公益林的,有依法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5)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芜。属生态公益林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参照国家有关造林标准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转包(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出租、互换(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6)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如遇国家征收、征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