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双方
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场地部分使用权,属甲方依法拍租的物流用地,其 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 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 利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三条 本合同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位于 , 租赁场地面积合计约 亩。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租用的土地为 ,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要求乙 方在租赁期间内,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场地使用权租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