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场地部分使用权,属甲方依法拍租的物流用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利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三条 本合同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位于 ,租赁场地面积合计约 亩。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租用的土地为 ,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要求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场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签订当日由乙方支付甲方押金 万,工程中期由乙方支付甲方押金 万,乙方入驻时支付甲方押金 万,共计押金 万元人民币。合同满一年甲方退还给乙方 万;合 同满两年甲方退还给乙方 万,余款 万压至租赁合同期满止。 如乙方违约退租,则押金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乙方同意按双方洽谈的承诺向甲方支付场地(包括部分场地,下同)使用权租金,场地使用权及物业维修费由物业公司另行签订合同,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物业维修费 ),以后每三年在原租金基 础上增幅 %,租金先付后用,为一月一付。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甲方出租的场地使用权,乙方租赁后经营所需的配套设施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依法合理使用该场地,做出以下承诺:乙方租赁本合同项下的场地使用权,应当履行甲方向宁波市国土自愿局受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场地使用权租赁期间,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甲方有权依法和依据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租赁场地经营使用权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场地使用权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未经甲方同意,所租赁的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及抵押。
第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场地,应该于租赁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租赁;本合同租赁期满,终止租赁,乙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