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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三世 上传于:2024-04-23
《社会契约论》 读后感 卢梭,一个有着浪温天性与齐越才情的人,是法国 18 世纪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 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位。他敢于坦器自己的灵魂,是直诚的象征。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 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独特的个性思想成就了他后来的命运。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 就是 很好的见证。 《社会契约论, 在法国大革会期间受到了热情地狼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析镇之中, ”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建立起 到重要作用,对推动我国新民主义革命也产生深远的意义。 本书开条, 卢杰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志求。 这是一本个导契约自 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 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 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 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 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 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迫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 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到夺,则被到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 自己的自由。 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遇端, 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次态下 摆鹏出来, 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 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 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 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 国家的主权只能 属于人民, 卢杰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 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 反对暴力一一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间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 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制”.在卢禄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地弃了做人 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楼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 论会产生极庙的思想一一“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 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 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权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创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 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 威来管理社会呢?户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 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 个权威一一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 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 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 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读后感 色社会 净约论》读后感》.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一一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 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卢本指出,主权是不可和转让的,国家由主权者构成,由主权者行使主权; 主权也是不可 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 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 塌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 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 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 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卢梭反对帮主立完而坚决主张民主 共和, 指出 国属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他认为,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 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 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 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外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外 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址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用行这 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 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 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前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 人民意愿,小权、 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 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趴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完法起草 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 者也不能治人: 理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悄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 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术 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 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 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想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至,他说:“行政 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加 免, 他们是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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