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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后 上传于:2024-06-21
车位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出租方、承租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车位租赁相关事宜共同订立本合同。 租赁车位基本情况 车位地理位置(请详细至具体编号): 。 车位面积: 平方米【具体以实际为准】。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起至 止。 租金 租金标准:人民币 元/月。该租金包含/不包含物业服务单位收取的车位管理费。 租金支付:承租方应按 按月支付 支付租金,于 每月20日 前将租金交付给出租方。如存在不满整月的情况,则该部分租金按照如下方式计算:本协议约定的每月租金标准×(实际租赁的天数/30天)。 租金支付方式: 。 押金 押金标准:人民币 1 元。 押金支付:承租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车位 起租当日 通过 银行转账 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押金。 押金退还:租赁期限届满,如承租方存在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出租方有权在押金抵扣前述所有费用后,再将剩余部分押金在自车位交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返还承租方。 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收取的车位管理费由甲方/乙方承担,费用的计费标准依据车位所在地物业服务单位的收费标准确定。承担车位管理费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否则,发生任何纠纷及后果应由费用承担方负责。 承租方同意,物业服务单位对车库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负有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物业管理责任,遵照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因发生争议而需要出租方予以协调,承租方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车位的交付与返还 出租方应于 前将车位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方。 承租方应于 前及时清空搬离租赁车位,并将车位及附属设施等交还出租方。 充电设备安装 出租方 允许 承租方对租赁车位进行充电设备安装。具体充电设备问题按如下约定处理:如出租方允许充电设备安装的,租赁期满充电设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如出租方不允许安装充电设备的,承租方擅自对租赁车位进行充电设备安装,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拆除相关设备恢复原状,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对于该车位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方原因而导致的损毁,由出租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因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车位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生损毁的,承租方应当负责维修、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转租及续租 出租方 不允许 承租方转租车位。具体转租问题按如下约定处理:如出租方允许转租,则转租所产生的租金作为承租方的收入。承租方转租该车位,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通知出租方。如出租方不允许转租,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位。承租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15日向出租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承租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出租方、承租方其他权利义务 出租方是依法拥有车位所有权或转租权的自然人,有权签订本合同,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其他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该车位 未抵押 。如租赁期内,出租人需要抵押该车位的,应在办理抵押手续前30日 内通知承租方。 出租方保证车位处于适租状态且能够正常使用,车位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车位不存在任何不得出租的情形(包括不限于共有的车位,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车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等)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承租方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规约,合理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更改车位用途或拆改相关设施设备等。承租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承租方违反前述约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车位空间限额的长、宽、高,以及车位地面承受压力要求,不得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承租方保证其在使用车位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进出、停车停放等过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承租方违反前述约定造成他方损害的,承租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承租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是否漏油等谨慎检查义务,如出现车内物品丢失等造成承租方自身或第三方损失的,与出租方无关,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承租方为申请索赔等需要出租方证明其为车位合法租赁方的,经承租方告知后,出租方应提供相关协助。 租赁期内,出租方转让该车位的,出租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的购买权利。租赁期内,该车位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承租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承租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清空、搬离车位,出租方有权将租赁车位内遗留的所有物品自行清空并收回车位,承租方遗留在车位的物品,无偿归出租方处置,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位: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达 30 日;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害车位主体结构; 擅自改变租赁车位用途; 利用租赁车位从事违法活动等。 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车位达 7 日; 出租方无权出租车位或交付的车位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承租方使用或者危及承租方安全或健康等;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依照协议继续履行其义务,并在十(10)日内按 半个月租金 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守约方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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