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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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发 (XX)] 11 号) 的规定,劳务合
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
中之“劳务(雇佣) 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
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
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 (雇佣) 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
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 。按照梁慧星教授主
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
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482 条, 《瑞士债务法》第
319 条第一项, 《德国民法》第 611 条,《日本民法》第 623
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和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
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
见六《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
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担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
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
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
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
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
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
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
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
同。
(三)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
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XX]12 号) 从另外
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
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
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
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
种观点:
(0)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 17 世纪资本主
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 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