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有关违规问题的通知》(冀组通字〔201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省直事业单位六级和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空岗补充人员应按照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分别承办省直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第七条 省直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办招聘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监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成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承办具体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包括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直接选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三种方式(以下简称选聘、单位招聘、统一招聘),省直事业单位采取上述三种方式,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采取统一招聘、选聘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采取选聘方式。
(一)省直、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四级、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二)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确认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三)引进急需、紧缺岗位人才。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选聘人员前,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选聘方案,包括选聘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方法及理由等内容。省直、市直事业单位选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选聘方案报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招聘单位可采取到人才培养单位选人或寻聘等方式招聘人员,经考核确定人选后,省直、市直招聘单位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县(市、区)属招聘单位报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除列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选聘的人员外,省直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需要选择采取统一招聘、单位招聘方式,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八)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七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的招聘方案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招聘方案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
(五)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六)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委、省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政府部门统一组织行业专项岗位招聘的招聘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市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招聘方案。
第十九条 依据核准的招聘方案制订公告,统一招聘的公告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单位招聘的公告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订。公告应当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根据招聘需要,也可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要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四章 报名、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的报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具体事务委托省干部、人事考试机构或省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报名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已发布的招聘公告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网上初审;在面试前,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单位,可采取现场报名方法,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件、证明。现场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通知应聘人员。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或改为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人员。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六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采取单位招聘方式的考试,可以简化程序,也可直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 统一招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验或专业基础知识,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类别和条件确定并组织实施。
省直事业单位采取单位招聘方式的笔试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统一招聘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特殊岗位笔试分数线可在招聘方案中单独设立,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统一招聘笔试结束后,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都进入面试。具体比例由招聘单位在招聘方案中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一般不高于3:1的比例,特殊情况的可以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5:1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笔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笔试成绩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单位招聘笔试成绩应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在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条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省直事业单位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确定。面试工作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一般由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特殊情况的,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招聘单位也可组织实施。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面试工作实施前,省直招聘单位应当确定面试方案,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面试方案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面试方案应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办法,面试评委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
第三十二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组,评委组人数应为奇数,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