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放活企业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充分体现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个人的择业自主权提高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后顾之忧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是承办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从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代理业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业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还应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第二章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第四条按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的代理业务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认定流动人员身份记载档案工资做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有关部门授权做好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申报评审和人才素质能力测评工作管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集体户口及粮油关系按党章团章等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二毕业生人事代理按有关规定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接收就业手续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及职高毕业生的接收就业手续并为上述几类毕业生管理人事档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三招聘求职代理受理各用人单位委托的单位招聘人才等其它相关业务受个人委托为其求职寻找合适的用人单位四社会保险代理协助有关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保险五按流动人员原身份办理流动手续引进人才六办理用人单位及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七签发办理流动人员辞职证书并为辞职人员认定是否保留全民干部身份八按照委托单位和部门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等条件的要求组织开展岗位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培训承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为用人单位代培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九根据委托单位和部门的要求协助其分析人事管理工作的问题制定人才配置以及人员岗位职责待遇等方案十协助办理有关人才流动及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十一按规定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第三章人事代理的对象第五条人事代理的对象为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二实行聘任用合同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辞职或被辞退以及以其它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四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部分专业职高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内调干部五应聘或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六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七农村中的农民技术员乡土人士八其它需要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第四章人事代理的程序第六条委托单位或个人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委托人事代理业务的申请明确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单位委托代理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同时提供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单以及要求进行人事代理的项目第八条个人申请代理须提交本人的学历证或职称证身份证申请报告等书面材料第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两分明确管理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根据合同委托项目和合同条款为个人或单位提供单项或多项委托的一般代理服务或全权代理服务第十条合同期满需继续委托或需增加代理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继续代理手续第十一条合同期满不再需要进行代理的个人或单位须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原委托代理项目及相关关系的转移手续第五章人事代理的责任第十二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和委托单位或个人要认真履行合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应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及时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供有关材料自觉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第十三条对擅自从事人事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罚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各类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按国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一月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印发的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第十五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代理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六条各市地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并报四川省人事厅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