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放活企业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充分体现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个人的择业自主权提高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后顾之忧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是承办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从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代理业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业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还应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第二章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第四条按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的代理业务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