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人事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代理该项业务第三条省及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业务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第四条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第五条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并且熟悉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具体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制定人事代理的管理细则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资料室第六条人事代理范围一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号文件规定凡辞职辞退人员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人企业等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均需实行人事档案和相关人事业务的代理二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