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类事业单位和与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员国部属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执行本办法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事业单位员工实行结构管理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的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聘用关系的一种管理制度第五条事业单位员工的分配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与分配的原则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事业单位员工的结构比例标准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比例标准执行事业单位应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各岗位要求作为员工聘用考核奖励晋升等的依据第八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