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号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年内基本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要求现就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方向积极推进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遵循四坚持四确保的原则即坚持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离退休人员在编职工的正当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明晰产权转换机制确保转企改制后新创立的企业规范运作加快发展二实施对象和主要方式三实施对象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或具有经营和营利能力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主要方式转企改制对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将经评估后的净资产通过市场竞标转让或协商转让的方式公开转让给内部职工法人或自然人依法组建成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存量资产较大的单位其部分国有资产土地商誉和资质等无形资产可按有关规定采用租赁方式处置或投资入股组建公司制企业对需要调整或难以正常运转的事业单位通过清理予以撤并重组三国有资产的处置五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参照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号依照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号由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转企改制单位内部公示具体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与财务审计和评估结果实行内部公示的通知苏财国资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公示的有关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涉及省级政府房产等资产的应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六资产的剥离核销转企改制单位在改制前需剥离的资产以及对剥离资产的处置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剥离后的资产可委托改制后的单位代管享受受托资产的有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也可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转企改制单位的原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并办理有关法定转移手续其不良资产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其中需要核销的资产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并指定相应的机构进行清理和追索七资产的转让和租赁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市场按规定程序转让实行协议转让的原则上参照苏国资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转企改制中取得的省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解缴省财政专户改制后企业保留的国有股权租赁使用的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及追索资产的接收处理由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和负责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由省国资委负责监管八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转企改制单位涉及的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评估价的补交出让金需要改变用途的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按新的土地用途评估确认价的补交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处置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自改制基准日起年内免缴土地年租金对改制时资不抵债以及净资产不足以提留有关费用的单位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净负债具体冲抵的有关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定对冲抵剩余的国有土地资产由改制后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资产具体处置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九改制费用的提留对经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省财政厅批准按下列事项提留有关费用改制基准日前拖欠的工资及应缴未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职工医药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医药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改制单位调整劳动关系的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提前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国家和省规定的已执行的其他费用转企改制单位的净资产含土地资产不足以提留各项费用的不含坏帐准备金由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主管部门解决有困难的报经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批准由省财政厅在改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专户中统筹解决四在编人员的安置十法定退休与提前退休依照本意见改制单位的在编人员截止年月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年的或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且工龄满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省人事厅批准可提前退休对提前退休的人员改制前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十一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入改制后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录用原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确保原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就业的在编人员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就业个人选择自谋职业的除外对在原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应当与其订立对改制后的企业首次录用原事业单位以上在编人员且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省有关文件规定予以鼓励五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十二依法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有转企改制单位都应调整职工劳动关系调整职工劳动关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对不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改制单位要依法与其解除终止用人关系对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企业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十三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应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号精神对不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职工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的以及保留国有股份但非国有控股单位的在编职工都要发放或提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参照省国有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十四统一实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转企改制后的企业及其职工从年月日起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十五转企改制中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企改制前按规定未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年月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改制前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欠费的单位转企改制时应补缴清十六对转企改制后退休的部分人员实行养老金补贴转企改制后退休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在年月日前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年月日前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部分可采用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的标准为年退休的为差额的年为差额的年为差额的年为差额的年为差额的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所需费用从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具体办法参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号执行十七改制中在编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处理改制前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已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改制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含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改制前未缴或欠缴的应予补缴未进入改制后企业依法进行失业登记的职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七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和管理十八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原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核定的所在地年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差额部分由改制后单位或原主管部门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支付年月日以后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资金由改制后单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没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计发标准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年月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养老金调整标准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标准的差额部分转企改制时一次性按人均万元的标准提留由改制后单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转企改制前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按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提留年交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十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转企改制单位的离休人员原则上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退休人员原则上由改制后单位或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社会化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年交由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八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十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实施和推进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下属单位的改革工作负总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完成对下属单位的改革各改革单位也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单位的改革工作二十一实施步骤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按四个阶段进行改制准备阶段改制单位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提出改制或清理撤销的总体方案由主管部门报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复资产评估阶段根据批复的改制总体方案由主管部门选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实施阶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改制单位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征得多数职工同意经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的改制方案的实施分别由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资产处置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关系衔接等相关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产转让和指导监督新企业做好组建的各项筹备工作省编办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省工商局负责新组建企业的名称预核企业创立阶段新创立的企业应持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批复省财政厅对净资产处置的批复省劳动保障厅对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提留费用的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资产转让的报告书等文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创立公司制企业的还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二十二党团组织关系的衔接转企改制单位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由当地按照同类企业来管理如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暂时保持原有隶属关系和管理现状逐步理顺关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转企改制单位党团等组织关系以及职工管理档案职称评定档案等的移交接收工作二十三严肃纪律列入改制的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廉政纪律严格规范改制单位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规定阻碍改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年底前列入改制而未进行改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省财政厅停止拨付事业费或差额补助费省编制人事部门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管理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情况列入主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九清理撤销单位有关问题的处理二十四清理撤销单位的资产处置对需要调整或难以正常运转的事业单位经批准予以撤并重组撤销单位的债权债务和净资产含土地资产的处理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任务的主管部门清理撤销单位的剩余净资产进入部门统筹对无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任务的主管部门清理撤销单位因净资产不足产生的人员安置等费用差额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二十五清理撤销单位的人员安置清理撤销单位的在编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省级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有关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号或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分流安置清理撤销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清理撤销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经费从清理撤销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年清理撤销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医药费统筹和医疗保险分别按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统筹标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提留年交由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使用十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二十六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省属行政管理社会公益等其他类别事业单位改革可参照执行其他省属已改制的事业单位按原改制政策执行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