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全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档案是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险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照片、电子、数据等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具体包括文书、科技、会计、业务、电子、声像、照片、实物等门类。
四、医疗保险档案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档案全宗的重要构成。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档案业务监督和指导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对下一级经办机构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档案工作的指导,积极创造条件,在一个统筹地区内实行门(急)诊病历统一,督促定点医疗机构逐步为每一个参保患者建立完整的文字、声像档案。
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研究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六、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应设立档案室。市级医疗保险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