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我市公费医疗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从化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和从化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适用。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4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以下简称《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三、实施主体
由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科作为监督管理的主体,实施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负责牵头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和信用等级评定。
四、监督管理的方式
(一)通过信息系统监控,分析就医的人员情况,包括在院人数,入院诊断,住院时间,二次返院和转院等,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提请进一步检查:
1.住院人数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出现大幅度增加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