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柚网社保代缴】关于公布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备案号:沈政法备字2011年第22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8〕第7号令)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确认,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政策制定和资格确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