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10]9号文件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10]9号文件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0]3号)精神,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