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7年03月29日 15时24分 52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食品医药
“医疗保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6〕3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下同)。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