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 在职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是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人金税项的月平均数。本人年度申报个人
所得税工资、霖金税项月平均数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
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7 均工资 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的缴
发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在职职工个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 2%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 8%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上年度
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代职工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每个退体人员一次性缴交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75
站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视同缴交 10 年基本医疗保险发。 对于在本单位工作不清 10 年退休的合同
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该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计缴过波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按 10 年计算,届于此
范围的合同制职工不满 10 年退休所剩余的年限应当缴纳的过液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由其自行缴交; 对于
离法定退体年龄尚有 10 年, 但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该单位实
际工作的年限计发过波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本款所指的过波性基本医疗保险爹一年的缴纳或者发放标准,
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5%。
用人单位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年或者
按月分期缴交,比例分别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或者月平均工资的 7。5%。分期缴交年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计算新增退体人员的过波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时,可以按其本人已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相应抵
第十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在本办法实施前满 25 年的社会申办退休的人
员,其过波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缴交,满 20 年不满 25 年的,由政府专项
资金资助 50%,本人缴交 50%; 不满 20 年的,其过波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全部由本人缴安。如本人足额
缴交过流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困难的, 可以缴交 50%6, 只享受住院和门诊符定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所属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0,26%%缴纳重大疾病
医疗补助金。
社会申办退休的参保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享受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重大疾病医疗补
助金由该专项资金参照第十条办法给予资助,不符合条件的,由本人缴交。
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 90
外支付至 10 万元,个人负担 10%6,超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 10 万元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重大疾
病医疗补助金按 95%%支付至 15 万元,个人负担 526。
第四十一条“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
医病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