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城镇职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龙山
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龙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合于参保个人与龙山县医保中心、定点医疗
机构与龙山其医保中心、 协议零售药店与龙山其医保中心之间的城镇职
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三条 龙山县医保中心负责参保职工`居民医保费用的结算方式、
支付比例制定等具体事务。
第四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一)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发生
普通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由个人负担从IC 卡内刷卡支付,各定点医
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以月为时间段
汇总定期与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二) 参保人员在县外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购药
费,由参保人自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 参保人员在县城镇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
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应由城镇职工医疗
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