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文库
登录
注册
搜索
下载二维码
App功能展示
海量免费资源 海量免费资源
文档在线修改 文档在线修改
图片转文字 图片转文字
限时免广告 限时免广告
多端同步存储 多端同步存储
格式轻松转换 格式轻松转换
用户头像
到此为止 上传于:2024-04-15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卫生院 医疗保险结算制度 《一) 门诊的费用结算 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社保〈医疗卡) 或现金 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医 疗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 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 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 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 〈二) 住院的费用结算 1、被保险人入院时,接诊医生和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 保险人的医疗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 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上传医保局。因特 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 报医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出院时,应根据医保有关规定,通过泸州 市医保结算系统,将相关的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结算中心进 行结算,收取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的部 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社会保险住院结算单上签字作实。 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局与定点医院机构结算。 3、每月的被保险人住院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 关的住院资料应按时送报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