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卫生院
医疗保险结算制度
《一) 门诊的费用结算
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社保〈医疗卡) 或现金
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医
疗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
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
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
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
〈二) 住院的费用结算
1、被保险人入院时,接诊医生和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
保险人的医疗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
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上传医保局。因特
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
报医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出院时,应根据医保有关规定,通过泸州
市医保结算系统,将相关的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结算中心进
行结算,收取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的部
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社会保险住院结算单上签字作实。
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局与定点医院机构结算。
3、每月的被保险人住院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
关的住院资料应按时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