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程序
2009年5月
一、参保居民应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到县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
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二、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首诊时应在本县任选一个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 2 个工作日内赁本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
疗机构医保办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三、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
弛付。待本次连续治疗终结后, 门诊医疗费用合计超过 100 元以上的,
由监护人汇总并携带患者意外伤害情况说明、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
费用明细、收费单据等任据到县医疗保险中心结算股审核报销。
四、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用,由参保人负担。
五、参保居民办理各类医疗费用结算手续时,须提供医疗费原始
收费单据及相关资料《住院医药费,还需持住院证明、出院记录、医
嘱单、费用清单; 门诊医药费, 还需持专用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
转市外医院治疗的,还须持《转诊建议书》) 。无原始收费单据或相
关资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一个医疗年度内,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支付额计
入城镇居民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内。
七、参保居民在外出、探亲、旅游等期间,发生急症需紧急救治
的,可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龙山县医保
中心稽核股备案。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回本县定点医
疗机构就医。 非急症上且未经过转院申请审批的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