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发〔2010〕146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及个人医疗帐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标准及个人医疗帐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1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1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及个人医疗帐户的支付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调整为:
(一)在职职工:一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600元。
(二)退休人员:一级医疗机构为28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6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120元。
(三)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