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无形资产处置与转移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无形资产处置与转移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处置鉴定。
处置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如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
第2条 处置审批。
根据授权审批权限,对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2章 处置与转移
第3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4条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如下表所示),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无形资产报废单
所属单位: 第 联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总价
购买
日期
规定使用期限
已使用时间
报废原因
审核意见
备注
申请人
申请部门主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
财务部
总裁办公室
备注:本单一式四联。
第5条 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6条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7条 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合理,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
第8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
1.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9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第10条 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费、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11条 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如下表所示),明确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