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无形资产处置与转移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无形资产处置与转移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处置鉴定。
处置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如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
第2条 处置审批。
根据授权审批权限,对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2章 处置与转移
第3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4条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如下表所示),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无形资产报废单
所属单位: 第 联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总价
购买
日期
规定使用期限
已使用时间
报废原因
审核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