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再认识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因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的制定民法体系的建立以及民法的实施而曾经在民法经济法理论界尤其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成为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之一通过学者们的讨论而将对该问题的研究逐渐引向深入对民法通则的制定起到了指导作用虽然这场讨论由于民法通则的制定和实施暂告一个段落但问题并未完全解决甚至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仍存在误区在当前探讨如何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典和如何完善民法体系的条件下继续研究此问题仍不失其重要意义一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是认识民法调整对象的起点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该条规定的民法调整发生于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确立了民法调整对象的最主要部分该条规定几乎已成为我国理论界对民法调整对象认识的定论以致民法通则公布后发表了不少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文章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对民法通则第2条的解释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是相一致的进而出现了把第2条的规定就等同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误区诚然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的确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它总结了民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