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农村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等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700万元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每年安排一次第四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1生态镇村建设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绍兴市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各级生态村建设等2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保护与建设包括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建设等3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集镇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生活污水输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管网收集系统建设等4绿色单位创建包括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和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等5工业企业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6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7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8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项目第五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3申报项目必须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实施的项目4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5申请单位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6项目已建成并通过验收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必须超过60第六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1符合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投资者提出申请2申请生态专项资金须同时报送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计划项目经费预决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绩效分析项目已建成或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有关文件资料3申请生态专项资金截止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二月底逾期不予受理第七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审批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原则结合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及实际情况由市生态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奖励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八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1创建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奖励30万元创建为国家级生态村的奖励15万元2创建为省级生态乡镇的奖励20万元创建为省级生态村的奖励10万元3创建为绍兴市级生态乡镇街道的奖励10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生态村的奖励5万元4创建为上虞市级生态村的奖励1万元5创建为国家级绿色社区的奖励5万元省级绿色社区的奖励2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绿色社区的奖励1万元6创建为省级绿色医院的奖励3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绿色医院的奖励1万元7创建为国家级绿色学校的奖励5万元省级绿色学校的奖励2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绿色学校的奖励1万元8创建为省级绿色饭店的奖励2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绿色饭店的奖励1万元9创建为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奖励2万元10创建为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每个奖励15万元对创建合格水源保护区投资较大的按照投资总额的50予以奖励已完成创建的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按合格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基本标准进行年度考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每个奖励5万元11创建为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的奖励8万元12工业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首次认证的奖励2万元工业企业通过环境标志产品首次认证的奖励2万元13乡镇街道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每家奖励50万元集镇生活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每个奖励20万元14其他项目奖励的具体额度根据投资规模生态社会效益等确定第九条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市生态办市财政局根据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项目和额度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生态专项资金有节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条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1生态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2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市生态办市财政局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4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生态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生态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收回生态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生态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