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河滨公园东门停车场场地租赁一事,经过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共同守信:
一、甲方将河滨公园东门停车场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期满乙方需要续签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双方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指场地的租金为每月 元,乙方每年应当缴纳的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元。
前款所指的租金按照“先交费、后使用,按季度交纳”的原则进行,第一季度的租金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以后各季度的租金在上一季度届满五日前交清,逾期即构成违约。
乙方逾期未交纳租金的,应当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甲方另行交纳滞纳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除计收滞纳金外,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扣减或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有向乙方另行索赔的权利。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减或没收的,乙方应当从收到甲方扣减或没收履约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足或重新交纳同等数额的履约保证金;逾期不交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甲乙双方的约定: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租赁场地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结构。
3、乙方经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及一切事故(如车辆丢失、损坏等),由乙方承担,自行解决。甲方